診所網站被駭,先別急著發公告,第一件事是確認病患資料到底有沒有被拿走:網站存了哪些欄位、存在哪台主機、預約資料是不是其實放在第三方系統。確認有外洩或無法排除時,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與施行細則第22條,要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病患,內容包括被侵害的事實與已採取的因應措施;若事故涉及電子病歷系統,醫療機構另有72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規定。

先判斷:診所網站上的病患個資真的外洩了嗎?

「網站被駭」不等於「個資外洩」。有些入侵只是首頁被換掉,網站根本沒存病患資料;有些則是預約資料庫被整包下載。先釐清三個問題:

  1. 網站蒐集了哪些欄位?列出官網每個表單(預約、聯絡、問卷)收了哪些欄位,例如姓名、電話、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預約時段、看診科別、症狀。
  2. 這些資料存在哪裡?可能存在官網主機的資料庫、只寄到診所信箱不留存,或預約按鈕其實連到第三方系統,資料根本不在官網主機上。
  3. 入侵者碰得到哪些地方?請網站廠商或主機商確認入侵範圍是否包含資料庫、後台帳號或備份檔。
資料存放方式官網被駭時的風險要確認的事
存在官網主機的資料庫資料庫被讀取或匯出的可能性最高資料庫存取紀錄、後台登入紀錄、可疑的匯出或下載行為
表單只寄信、網站不留存舊資料不在主機上,但入侵期間送出的表單可能被攔截表單與寄信設定是否被竄改
連到第三方預約系統預約資料不受直接影響,但連結可能被換成假頁面連結是否被改過;向業者確認有無異常
網站目錄留有匯出或備份檔Excel、CSV、SQL 檔可能被直接下載有沒有這類檔案

也要注意資料的敏感度。個資法第2條把病歷、醫療、聯絡方式等都列為個人資料,第6條另把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列為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特種個資。表單若有症狀或看診科別,影響會比只有姓名電話更大,要分開評估。

現在立刻做的事:保存紀錄、停用表單、評估範圍

清除惡意程式、修補漏洞屬於網站技術處理,站內另有一篇網站被駭的通用處理專文;這裡只整理和病患個資有關、診所自己要主導的步驟。

  1. 先保存紀錄,再動手清理:請主機商與網站廠商在清除前保留伺服器存取紀錄、後台登入紀錄與被修改的檔案。直接重灌或還原,會把判斷外洩範圍的證據一起洗掉。
  2. 停用受影響的表單:把線上預約與其他表單暫時下架,改放公告請病患以電話或現場預約,避免入侵期間繼續有新資料送進可能被監看的表單。
  3. 收回帳號權限:更改網站後台、主機、資料庫與表單通知信箱的密碼,移除不明帳號。
  4. 評估外洩範圍:依前一段的方式,整理出可能受影響的期間、筆數、欄位,以及是否包含醫療相關資料。暫時無法確定的部分,寫明「無法排除」,不要先假設沒事。
  5. 確認是否牽涉病歷系統:官網、預約系統與院內的電子病歷或醫療資訊系統是否相連、是否在同一台主機或共用帳號。這會影響後面要適用哪些規定。
  6. 建立事件紀錄:用一份文件依時間記下:何時發現、誰發現、看到什麼、做了哪些處置、聯絡了哪些單位。之後通知病患、回覆主管機關或諮詢律師,都會用到。
  7. 準備通知內容與聯絡窗口:指定專人回覆病患詢問,先擬好通知草稿(內容要求見後段)。

個資法怎麼規定:第12條與施行細則第22條的通知義務

診所屬於個資法所稱的非公務機關。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目前生效的條文,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同法第27條也要求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非公務機關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什麼是「適當方式」、要通知什麼,寫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

項目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
通知方式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通知
例外需費過鉅時,得斟酌技術可行性與當事人隱私保護,改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通知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

預約資料通常有電話,逐一以簡訊或電話通知是條文明列的方式;需費過鉅時才考慮官網公告等公開方式。網站被駭是否落入第12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屬於法律判斷,請與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

另外要知道:個資法已在2025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新版第12條改為知悉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就應通知當事人,符合一定範圍者要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須採取應變措施、保存紀錄,細節另以辦法訂定。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全國法規資料庫目前標示尚未生效,處理時以已生效條文為準,並留意施行公告。

醫療院所另外適用的規定:電子病歷辦法與醫院個資辦法

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訂定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要求以電子方式製作病歷的醫療機構建立安全事故處理機制,涵蓋系統遭侵入、資料洩漏、毀損等事故的預防、通報、應變與檢討。該辦法第5條規定:

  • 發生這類安全事故時,醫療機構應以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定的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醫療法第11條,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務上就是所在地的衛生局。

這條針對電子病歷系統的安全事故。官網表單若與病歷系統完全分開,未必直接適用;但若彼此相連,或入侵延伸到病歷系統,就要把72小時時限納入考量。拿不準時,盡早向所在地衛生局詢問。

另一部《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也有72小時內書面通報的規定,但它所稱的醫院,是總床數達一百床以上的私立醫院、醫療法人醫院及其他法人附設醫院,一般診所不在適用範圍內。

通知病患前的準備:內容、方式與窗口

通知的法定最低內容是「被侵害的事實」與「已採取的因應措施」。為了讓病患看得懂、少一些恐慌,草稿可以依下面的順序整理:

  1. 發生了什麼:何時發現官網遭入侵,可能受影響的期間。
  2. 哪些資料可能受影響:具體列出欄位,例如姓名、電話、預約時段;有就寫,沒有的也可以註明未受影響,例如網站未存身分證字號。
  3. 診所已經做了什麼:例如已停用線上預約、已更換密碼、已委請專業人員調查。
  4. 病患可以注意什麼:提醒留意自稱診所人員的可疑來電或簡訊,診所不會以電話要求提供帳號密碼或匯款。
  5. 聯絡窗口:專責回覆的人員與聯絡方式。

不要淡化成「系統維護」,也不要寫入未查證的推測;調查有新進展可再補充通知。每一筆通知的時間、方式與對象都要留存。

日後預防:預約資料不放官網主機、最小化蒐集欄位

  • 預約資料不存在官網主機上:預約交給專門的預約系統,官網只放連結,官網被駭也碰不到預約資料。
  • 選用重視資安的預約系統:詢問資料存放位置、傳輸是否加密、能否開兩步驟驗證、有無存取紀錄、出事時如何通知診所,並寫進合約。
  • 最小化蒐集欄位:預約只需要能聯絡、能排時段的欄位。身分證字號、詳細症狀這類資料,留到現場或院內系統再收,不要放在官網表單。
  • 保留存取紀錄:確認主機與預約系統會保存登入與存取紀錄,並知道出事時怎麼調閱。這是判斷外洩範圍的依據。
  • 帳號分人、匯出檔不留:帳號一人一組,人員異動立即停用;匯出名單用完就刪,不放在網站目錄。

如果官網目前仍與表單資料放在同一台主機,可以趁重建時一併調整架構,主機選擇可參考虛擬主機的方案說明;其他常見問題可到常見問題查看。

本文整理的是公開法規與技術處理方向,不是法律意見。實際是否要通知、通報,以及通知範圍與措辭,請諮詢律師,或向所在地衛生局等主管機關確認;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原文為準。需要技術面的協助,可以透過聯絡我們表單說明狀況。

常見問題

網站只是首頁被改,沒看到資料被下載,還需要通知病患嗎?

關鍵在於能不能確認資料沒被存取。若網站根本沒有存病患資料,或存取紀錄能證明資料庫沒被碰過,風險就低;若紀錄不足、無法排除,建議保守評估。是否構成應通知的情形,請與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

預約是用第三方系統,官網被駭跟我有關係嗎?

預約資料在第三方系統時,官網被駭通常不會直接拿到那些資料,但要檢查官網上的預約連結有沒有被換成假頁面。也請向預約系統業者確認他們那端沒有異常,並保留詢問紀錄。

病患人數很多,可以只在官網公告嗎?

施行細則第22條以個別通知為原則,例如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只有需費過鉅時,才得斟酌技術可行性與隱私保護改用網路或媒體等公開方式。預約資料大多有電話,能個別通知的就個別通知。

72小時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5條寫的是「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適用於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的電子病歷系統安全事故。所以發現當下就要記錄時間,並盡快確認事故是否牽涉病歷系統。

需要協助評估?

把您目前的網域、主機與網站狀況告訴我們,我們會協助判斷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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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生效條文,112年5月31日修正版)(查閱日期:2026-10-17)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114年11月11日修正,部分條文尚未生效)(查閱日期:2026-10-17)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114年修正條文)(查閱日期:2026-10-17)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沿革(查閱日期:2026-10-17)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查閱日期:2026-10-17)
  6.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查閱日期:2026-10-17)
  7.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5條(查閱日期:2026-10-17)
  8.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查閱日期:2026-10-17)
  9.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11條(查閱日期: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