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官網要做好三件事:讓家長看懂課程、師資、上課時間與費用;讓家長能直接預約試聽或線上報名;把立案機關與文號、收退費規定這些法規要求的資訊放在明顯處。報名表單要依個資法第8條告知;請假、停課這類即時通知交給 LINE 官方帳號,官網負責正式、可查證的資訊。

家長怎麼找補習班:從搜尋比較到預約試聽、報名

補習班的讀者多半是家長。常見路徑是:聽親友推薦,搜尋補習班名稱或「地區+科目」,看官網的課程、師資、時間和費用,預約試聽,試聽後才報名繳費。官網要替家長完成三件事:

  • 確認可信:有沒有立案、地址在哪、老師是誰。
  • 回答比較問題:時段能否配合接送、一班幾人、費用多少、中途不上能退多少。
  • 收斂到一個動作:每頁都看得到「預約試聽」或「線上報名」按鈕。

示意情境:一間社區型國中數學班,家長最常問「幾點上課」「一班幾人」「上一半能退多少」,官網寫清楚,電話詢問就少很多。才藝教室要讓家長看到作品,放學生照片前先取得家長同意;線上課程通常直接在網站成交,退費條件要在購買前講清楚。

補習班官網必備功能清單

功能為什麼需要注意事項
課程介紹(依年級、科目分頁)家長依孩子年級找課寫清楚對象、進度、每班人數、開課日期;不寫無法證明的保證效果
師資介紹家長選班很看老師用真實姓名,學經歷要能查證
課表與上課時間確認能否配合接送用文字表格不用圖片,手機好讀、好更新
收費與退費說明法規要求公告,也是比較重點列出各收費項目;退費依所在縣市規定
預約試聽表單最主要的成交入口欄位精簡,附個資告知
線上報名報名資料一次收齊載明已知悉收退費規定;未成年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頁尾立案資訊招生宣傳須載明立案機關與文號用立案證書上的全名
最新公告招生梯次、停課補課要有正式出處與 LINE 推播一致,官網保留存檔
交通與常見問題接送與重複詢問地圖、停車;試聽、插班、請假補課、退費流程

家長多半用手機查,版面要以手機優先,可參考網頁設計的規劃方式。

補習班特有規範:立案資訊、招生廣告與收退費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育部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稱準則),各縣市再依準則第3條訂定自治法規,名稱與內容不盡相同,例如臺北市是《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以下以準則為主、臺北市為例,其他縣市請查所在地教育局的規定。

先確認是否適用:準則第2條所稱短期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的機構。才藝教室符合這個定義就在範圍內;純線上課程是否適用,請向教育局確認。未經立案擅自招生,依同法第24條會被命停辦,負責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規定條文重點官網上怎麼做
準則第17條宣傳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並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每頁頁尾放立案機關與文號;升學成果要有依據
準則第16條招生簡章應包括類科、班數、人數、開課日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立案機關與文號等課程頁照這幾項寫
準則第6條第4項對外招生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網站標題、頁尾、確認信用立案全名
本法第9條第3項招生、廣告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應揭露真實姓名,不得虛偽不實師資頁不用藝名或只寫英文名
準則第22條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報名表應載明學生已知悉收退費規定;學生未成年者,報名表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設收退費專頁;報名表加勾選與法定代理人同意欄
準則第23條、第30條收據應載明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及退費規定等;應與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網站收費時收據照規定準備;報名流程要銜接契約

依準則第11-1條,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會在網站揭露補習班名稱、地址、立案文號等;「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可查詢已立案補習班,官網資料要和登記一致。

退費照所在縣市寫。準則第24條訂有退費基準,並允許縣市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規定。以臺北市為例:

申請時間點準則第24條臺北市管理規則第9條
實際開課日前退90%,扣下的10%超過新臺幣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退95%;第59日至開課當天課程開始前退90%(扣下部分超過1,000元同樣要退)
開課後、未達三分之一退二分之一第一次上課後至第二次上課前退70%;之後未達三分之一退二分之一
達三分之一以上得全數不退得全數不退

兩者都規定:計算時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等項目;代辦費應全額退還。準則第25條另規定,因可歸責於補習班的事由未能開班,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費。

線上課程:網站直接購買屬於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原則上有七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須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並經業者告知,才排除解除權。是否適用請事先確認。

報名表單與家長聯絡:未成年個資告知、官網與 LINE 分工

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要求蒐集個資時明確告知:

  1. 補習班名稱。
  2. 蒐集目的,例如安排試聽、報名、上課通知、收退費。
  3. 個人資料的類別。
  4. 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第3條得行使的權利(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及方式。
  6. 不提供個資對其權益的影響,例如不留電話就無法通知試聽時間。

做法是在送出鈕旁放簡短告知並連到完整說明頁。依第7條第3項,已告知後當事人未表示拒絕並提供個資,推定同意。學生未成年時,準則第22條要求報名表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所以報名表最好由家長填寫或勾選同意,並保留送出紀錄。

  • 欄位精簡:試聽只需家長姓名、電話、學生年級、科目與方便時段;身分證字號、健康狀況不建議放在網頁表單。
  • 行銷可退出:依個資法第20條,首次行銷應提供拒絕方式,對方拒絕即應停止。
  • 保管責任:準則第37條要求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資料存哪、誰能看,上線前就要決定。

官網與 LINE 官方帳號的分工:官網放正式、長期有效的資訊,例如課程、收退費規定、立案資訊、公告存檔;LINE 負責即時、一對一的溝通,例如停課提醒、請假補課。規則類內容以官網為準,LINE 上貼官網連結。家長在 LINE 留下孩子資料同樣是取得個資,告知要寫明用途。

補習班官網的網址、主機與信箱怎麼選

網址:用立案名稱的英文或拼音,短、好唸、好拼。註冊人要是補習班的設立主體,不要登記在外包廠商或某位老師名下。.com.tw 有申請資格限制,註冊前請向受理註冊機構確認你的登記型態是否符合;帳號管理可參考外包廠商失聯怎麼拿回網域。

主機:官網以介紹、公告和表單為主時,共享的虛擬主機通常就夠,重點是 HTTPS 與定期備份。要不要升級看三點:影片是否自己存放(通常交給影音或課程平台)、是否有學生登入系統、開放報名當天的流量。

信箱:對家長使用網域信箱,例如招生共用信箱,不用個人免費信箱,人員異動時往來紀錄仍留在補習班。報名確認信不能進垃圾信匣,企業郵件可設定寄件驗證。

補習班官網上線前檢查清單

  1. 每頁頁尾有立案全名、核准立案機關與文號,與立案證書、招牌一致。
  2. 到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自己的登記資料,名稱、地址一致。
  3. 課程頁寫齊準則第16條與所在縣市要求的項目。
  4. 師資頁用真實姓名;宣傳文字沒有無法證明的升學率或保證。
  5. 收退費頁依所在縣市現行規定,註明法規名稱與更新日期。
  6. 報名表有收退費規定勾選、法定代理人同意欄與個資告知;行銷訊息有拒絕方式。
  7. 用手機實際送出表單,通知信收得到;決定資料存放位置、查看權限與保存期限。
  8. 網站收費時,收據內容符合準則第23條;線上課程有購買前告知。
  9. LINE 官方帳號與官網互相連結,公告一致;網域、主機、信箱帳號都在補習班名下。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所在地教育局公告為準。正在規劃官網的話,可以請我們協助評估網址、主機與信箱配置。

常見問題

補習班官網一定要放立案字號嗎?

準則第17條要求宣傳或廣告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的機關及文號,官網與社群貼文都是對外招生的管道,放在每頁頁尾最不會遺漏。部分縣市可能另有規定,請一併查詢。

只賣線上錄播課程,也要立案嗎?

準則以固定場址、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費來定義短期補習班,純線上課程是否適用要看個案,請向所在地教育局確認。即使不需立案,網站販售仍要處理消保法第19條的七日解除權告知。

退費比例可以由補習班自己訂嗎?

退費應依準則第24條與所在縣市自治法規辦理,縣市可以訂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規定,例如臺北市開課前的退費比例較高。計算時也不得先扣除報名費、訂位金。

家長在 LINE 上說要報名,算完成報名嗎?

LINE 適合詢問與通知,但準則要求報名表載明已知悉收退費規定、未成年者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應簽書面契約。建議引導家長完成官網報名表或到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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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查閱日期:2026-10-17)
  2. 全國法規資料庫: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10年1月5日修正)(查閱日期:2026-10-17)
  3.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108年4月30日修正)(查閱日期:2026-10-17)
  4.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閱日期:2026-10-17)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查閱日期:2026-10-17)
  6.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查閱日期:2026-10-17)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查閱日期:2026-10-17)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查閱日期:2026-10-17)
  9.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查閱日期:2026-10-17)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查閱日期:2026-10-17)